律师
格式合同不明 法律支持业主
针对利源商住城与房地产商产生的纠纷,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家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说,根据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第四条“房地产商负责业主申请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的约定,房地产商的义务并不仅仅是把地皮交付给业主就终结了的,还应该包括业主用水在内的“三通”问题。虽然双方对 “通水”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但《合同法》第62条第五、第六项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原则履行。黄家巧认为,双方对“通水”虽然约定不是很详细,但依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指能够满足小区居民生活的正常使用。
那么,目前小区用水不正常,能否认定房地产商违约呢?黄家巧认为,目前小区入住率的提高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这是设计供水设施时就应当预见到的。
黄家巧认为,至于甲方所称“当初合同中规定的通水通电,实际是为了满足业主建房所需”的解释,只能说是一方对合同的理解,与另一方的理解有分歧。从业主的陈述来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当按照业主的理解履行合同。
(房掌柜整理自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
2022-02-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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