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文金发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赋予了业主自治的权利,但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进行支撑,因此小区业主自治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少困难。
“比如,业委会是否具有管理资质就是一个问题。”文律师说,《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因此,业委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合法性目前尚存争议。“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可如果是实行物业自治,那业委会连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都还存在争议。”
有着多年物管经验的一位物管公司经理认为,业主自治并没有本质上的创新,只是以业委会取代物管公司,以义务奉献代替有偿服务而已。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细化的今天,恐怕很难将这种义务和奉献性质的管理方式理解为一种进步。“此外,不管是聘请物管,还是业主自治,东家与管家的关系依然不可回避地存在,也同样面临着如何解决业主和物管服务者之间彼此信任与尊重的难题。可以说,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上,其实没有捷径可走。”
2022-02-15 09:54
2022-02-15 09:52
2022-02-11 09:36
2022-02-11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