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建规局将曾某那份报告交由司法部门进行鉴定,证实上面加盖的“灵川县建设规划局”公章为伪造公章。随后,灵川县建规局向灵川县公安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伪造公章人的责任。
因为曾某持虚假材料去灵川县房屋管理所备案登记,所以,灵川县政府责成县房屋管理所撤销陈女士那28个门面的备案登记,待备案登记撤销后,由县建规局按原规划恢复架空停车位。
此后,陈女士不服灵川县房屋管理所作出的“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于2010年3月9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6月2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那份“通知”的合法性。随后,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9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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