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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女子签购房合同后意外身亡 开发商起诉获六万

来源:  来宾晚刊 桂林房掌柜  2016-01-20 09:16:58
[摘要]兴宾区罗女士看中了市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然而,在进一步履行合同期间,罗女士突发意外不幸去世,致使购房合同难以为继。开发商见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关系。昨日,记者从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女士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因意外身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且购房者的继承人也同意解除,故该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同时,罗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所交付的首付款也应该返还给她的继承人。

  此外,由于开发商没有实际向罗女士交付《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2万元借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借款协议虽然依法成立,但并未生效,故无需解除。罗女士依该协议交付的2万元购房款,原告应当返还给她的继承人。

  不过,由于罗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除首付款外,仅支付了两个月共计2个月的购房款,逾期已经超过15日,依法应按总房款32.6046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即原告开发商依法应返还12.6万余元购房款给罗女士的继承人,减去6.52万元的违约金,实际应返还6万余元。

  法院认为,罗女士共有6位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可继承的份额为1.0139万元。鉴于死者父母愿意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转给三个未成年小孩,因此三人继承的总份额实际为5.0698万元。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开发商返还给罗女士丈夫吕某的购房款为1.0139万元,其余的均返还给三个小孩。

  昨日,记者从兴宾区法院了解到,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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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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