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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为离婚承诺送儿房子 离婚后反悔称解除合同

来源:  成都商报 桂林房掌柜  2016-01-29 10:26:23
[摘要]夫妻闹离婚,将房产等财产留给孩子的情况不在少数。但是,如果事后又反悔,行不行呢?彭州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给出了说法。 苏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小王,并在天彭镇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 ...

  夫妻闹离婚,将房产等财产留给孩子的情况不在少数。但是,如果事后又反悔,行不行呢?彭州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给出了说法。

  苏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小王,并在天彭镇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2015年1月6日,苏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小王的抚养权归苏女士,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小王,由父亲王先生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但是离婚后,王先生一直拒绝协助儿子小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此,小王将父亲王先生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父亲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父亲王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他称离婚后,自己已向儿子明确表示撤销对其赠与房屋的行为。父亲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自己对赠与行为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儿子,赠与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向他过户房屋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苏女士与王先生都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王先生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撤销赠与;二人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是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父亲王先生协助他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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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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