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天津市广告监管部门表示,当前房地产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主要集中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例如,广告中声称项目位于“双地铁、公园旁”,未表明是建设中或规划中,属于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还有的情况是,广告中声称购房可以“上名校”,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郑州市工商局建议,首先,消费者在看到房地产广告时候,应查看其房地产销(预)售证编号,并核对真伪。其次,购房是消费者个人乃至家庭的一件大事,应主动了解项目位置、道路交通、周边设施、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不能偏听盲信。
郑州市、天津市广告监管部门反映,当前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中存在一些难题,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过程中,经营与合作情况复杂,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违法主体认定困难,违法证据容易丢失,给执法办案造成重重阻力。建议将房管部门纳入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体系,加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力度,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惩戒。
据悉,住建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于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之一即为虚假房地产广告。
铲除滋生土壤
专家表示,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很多时候人购房的时候只能主要看广告,具体房子情况如何要等到一两年甚至数年交房后才知道,这就给房地产违法虚假广告提供了生存土壤,也增加了购房者维权的难度。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建议,首先,要对房地产广告加强监管,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虚假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广告监管处处长李保成认为,要以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为主要监管对象,加强广告违法线索监测,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保持对严重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各地应建立起一个能够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共享、包含传统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监测在内的综合平台。
同时,相关责任主体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避免用潜台词误导消费者。刘俊海认为,房地产广告发布在不同环节有四类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公司、刊发媒体和广告代言人,都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应增强对房地产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避免受到虚假房地产广告信息的误导,还要提高警惕,增强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让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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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地方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包括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房地产广告既是房地产整合营销策略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房地产广告策划的实际执行方式,也是房地产产品销售所发布的广告形式。
房地产广告的发展始终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联系到一起,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行业进行营销发展的第一个基本环节,必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对某些楼盘来讲,优秀的房地产广告与房地产项目甚至保持着唇亡齿寒的关系。同样的,房地产广告对购房者是否决定购买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房地产虚假广告的表现
据调查,消费者对房地产行业诚信状况的满意度非常低,其中房地产价格透明性和广告宣传真实性的满意度指数水平最低。广告宣传已经不能让购房者信服。另据有关机构的调查,有50%的消费者根本不相信房地产广告内容,40%相信广告中的部分内容,只有10%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广告基本可信,由此可见房地产广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已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
虚假和不规范的广告行为,会直接误导消费者,导致商品房销售纠纷大量产生。虚假广告主要表现为:
(一)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
(二)发布虚假广告承诺与实际不符,或者根本无法兑现。
(三)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不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和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及不按规定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四)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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