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东院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纠纷。
原告韦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赵某为其建盖位于东兰镇委荣村的住房。合同签订后被告赵某进场施工,原告韦某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后原告韦某以被告赵某未继续施工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经法官庭前调查,被告赵某于2016年1月19日已经完成地基的工作,但原告韦某直到2016年4月份才将5万元款项全部付清。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形,且原告韦某也急于建盖新房,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说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22-02-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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