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需注意巧用“主贷人” 夫妻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
来源:
互联网
桂林房掌柜
2015-07-20 03:19:19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大多数人都向往安居乐业的生活,因而,买房就成为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也成为了多数人奋斗的生活目标
黄先生在经历一场“中国式离婚”后,与妻子10年的婚姻划上了句号。在财产分割的时候,黄先生认为住房贷款是以前妻的名义申请的,自己既不是“主贷人”,又没有共同参加贷款,法律上没有偿还这项债务的义务,尚未偿清的20万元住房贷款应当由前妻来偿还了。真的是这样吗?贷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就不用承担偿债义务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无论黄先生是否是“主贷人”,是否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他都有偿还住房贷款的义务。只有当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黄先生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无疑是他对住房贷款理解上的误区。
责任编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