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文(国函[2015]100号)批复同意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继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江苏苏南、天津、湖南长株潭之后国务院批复的中国西部首个、全国第8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在批复中,国务院同意成都高新区享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新型创新组织培育、产城融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同意将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目前,成都高新区根据国内先进示范区的经验,结合成都实际,正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建设示范区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我们计划用6年的时间,力争到2020年,形成以成都高新区极核引领、支撑全域成都乃至中西部创新驱动发展,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范毅表示,将立足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新起点,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创业发展为核心路径,以业态创新为重要模式,以国际化为主要方式,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利好: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
成都高新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将全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已全面推广的中关村六项政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除此之外,成都高新区还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四项政策:
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创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09年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成为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跨越的鲜活样本。随后6年里,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苏南、天津、湖南长株潭,跻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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