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工程款流向来看,业主分两次汇钱到成都分公司的账户,一次是400万元,另外一次是12021323.00元,总共是1600多万元。除了退还给伍某明400万元保证金外,另外12021323.00元被黄某截留。
副总经理告诉记者:“在这件事上,我们暂且不说黄某如何隐瞒恒辉集团,私刻公章以及伪造相关文件在银行设立账户,以便侵吞工程进度款。仅就这1202万元棚改资金流向而言,黄某明显地占为己有。该棚户区改造涉及2000多户上万居民,是当地最大的民生工程之一,也是纳入国家2013-2017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黄某的行为,将导致一个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面临停工危险,2500多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黄某能否截留1202万元棚改资金?
那么,黄某能否截留这1202万元棚改资金?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 “2014年1月1日,黄某以每年向恒辉集团缴纳30万元管理费,自筹资金,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经营管理成都分公司,负责承揽在四川省的建筑工程……”
浦副总经理表示:“检察院认为既然黄某每年交了30万元管理费给恒辉集团,由他负责承揽在四川省的建筑工程,自筹资金,风险自担,自负盈亏。那么,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是在四川省境内的,1202万元棚改资金应当由黄某自行处理,不存在侵占问题。其实,检察院忽略了一个最核心问题。”
那么,核心问题是什么呢?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黄某先是作为恒辉集团正式员工(管理人员),恒辉集团每个月按时发放工资,还为他购买了社保。然后,在成为正式员工的基础上,黄某才能与恒辉集团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承包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而且,《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黄某经营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经营任务时,如果有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款项必须全部汇入到恒辉集团基本账户。(如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取得恒辉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将工程款须汇入恒辉集团指定的其他账户)”。然而,该案件中,业主打了1600多万元给成都分公司,除了400万元作为退还伍某明的履约保证金,另外1202万元棚改资金,黄某私自截留,严重违约。
浦副总经理还表示,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恒辉集团,合同是由恒辉集团与业主签订的,履约保证金也是由恒辉集团汇入业主的银行账户,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部负责人伍某明也是恒辉集团工式员工。也就是说,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是由恒辉集团所建设的,黄某没有任何理由侵占业主所支付这笔1202万元棚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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