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三元社区和平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主要涉及到二手房交易,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旁听。
在庭审中,四川新闻记者了解到,2014年8月29日,原告杨某(未在现场)、被告林某及第三人经纪方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约》,约定林某向杨某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一房屋,房屋面积147.14平方米,转让成交总价170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在《房屋转让合约》签订之时林某给付定金3万元。
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买房未能履行本合约条款以致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金卖方不予退还,买方另须赔偿该物业成交价20%作为违约金。合约签订后,林某拒绝支付定金,经杨某多次催促仍然拒绝履行支付购房款等合同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杨某支付违约金3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签了之后才发现房主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答辩称,被告在发现涉案房屋双证不齐全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定金,即已经用实际行动作出了对合同予以解除的意思表示,对于原告要求法院解除合约的请求予以确认。
同时被告认为,被告事先对于涉案房屋不具备国土证的事实并不知情,且第三人一再向被告承诺涉案房屋双证齐全,所以原告及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合理。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之后,法庭进行了举证质证,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充分注意合同各个条款,应该在确认了相关内容之后再进行签字确认,因为一旦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则代表其对于合同是明确清楚并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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