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配套政策。首先,要明确住房公积金支持下的自住住房的概念。自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来,关于自住住房的概念就缺乏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决定了应当对缴存人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予以支持,但是作为一项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渠道单一仍然是其不可逾越的障碍,资金来源不足决定这种 支持不是无限度的,而是有节制的。限度,就是自住住房;节制,应当是基本的自住住房。基本的自住住房应当既有面积限制的,又有套数限制的。从目前的情况看,面积尚有研究的余地,但套数只能是一套。亦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消费,贷款的次数可以不限制,但是住房面积、套数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其次,简化、规范提取政策,丰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简化、规范提取政策,就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分设相对应的,凡是发生与住房相关 的支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个人账户内的实有金额为限,提取个人缴存的部分;丰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就是要区别账户资金多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首 次购房与首套房、首套房与非首套房等不同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贷款政策。前者,将有利于避免当下有关政策“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的状况;后者,则有助于 增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针对性,实现差别化管理,并提高有关政策的可预期性,即最大限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基本的自住住房消费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该种支持不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仅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消费的需要,进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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