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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凶宅”者打赢退房官司 被告承认房里曾经死过人

来源:京华时报  钱卫华 桂林房掌柜  2014-12-31 10:55:31
[摘要]张女士花280万元给儿子买了婚房,在非毛坯时从邻居处得知房子以前发生过火灾,原来的男主人在房间里身亡

  张女士花280万元给儿子买了婚房,在非毛坯时从邻居处得知房子以前发生过火灾,原来的男主人在房间里身亡。因认为此房属于“凶宅”,张女士将卖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并将房屋中介链家地产列为第三人,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本报11月1日曾报道)。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方随后表示上诉。

  今年年初,张女士委托链家地产,从崔女士母子手中购买了位于朝阳区芍药居的一套房屋,房款共计280万元。

  张女士称,在随同链家地产的经纪人看房时,曾在房间内发现一副担架,她当场表示房子是给儿子结婚用的,屋子里一定不能死过人。在她的要求下,链家地产向双方出具了《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在“重大瑕疵”一项中,明确标示出“产权人确认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没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链家地产和崔女士一致表示房子里没出过事。

  在进行非毛坯时,张女士从邻居处得知,房子曾着过火,原男主人被烧死在房子里,死者是崔女士离异多年的前夫,是崔女士儿子的生父。

  张女士随后起诉崔女士母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方认为,死者是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恐怖血腥场面,属于意外事故,不同于自杀或他杀,因此不属于凶宅。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此案中,被告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同时返还原告购房款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原告缴纳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补缴土地收益款、房屋产权登记费及相应利息共计2.9万余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非毛坯费、物业费、非毛坯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7.4万余元。

  另外,对于链家提供的中介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另需确定,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对于一审判决,被告方表示将上诉。

  原告

  儿子在老宅成婚城区大兴间通勤

  今年55岁的原告张女士告诉记者,虽然拿到了一审判决,但由于对方提出上诉,所以还要等。“我现在的心情非常不痛快。钱没了,房子又不能住。”张女士说。

  张女士称,她是大兴庞各庄的瓜农,买房不容易,没想到成了这样,儿子的婚房没有了,婚礼是在大兴农村老宅里举行的。事发后她常常失眠,这两天因为担心判决内容就没睡好,好不容易盼来了撤销购房合同的判决,可还得等,“幸好家里人没有数落我,让我宽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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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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