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判决了一起邻里纠纷案。
马勇、马军(均为化名)是平乐沙子镇人,两人同住一个村,有亲戚关系。
今年7月,马军在门前倒上混凝土准备围个院子。院子地基呈三角形,有一角突出来,刚好在道路转弯处。马勇每天开车都要从这里进出,这一围,让马勇很郁闷。马勇找到马军,希望他能把突出的部分拆了。可马军认为他是在自己的地上倒混凝土,不觉得有什么影响。
两人在村委调解下没有言和,马勇只得到法院起诉。但开庭时,马军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了该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确认马军在房屋右前侧转弯处倒的水泥板呈三角形,且夹角位置突出在转弯处。该段通道路面虽有2.5米宽,但马勇在通道转弯处倒起的水泥板突出部分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车辆的转弯通行。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马军应当拆除水泥板突出部分,方便马勇及其他村民的车辆通行。”法院工作人员表示。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其房屋前右侧转弯处突出部分的水泥板至水平地面,该部分为从转弯处起向南方向测量1.2米、向西方向测量0.68米,三点连成一个三角形,该三角形为拆除部分。
2022-02-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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