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报道的南宁五象中央广场无证卖房系列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11月25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集中宣判了这47件系列案,一审判决购房者与南宁市金之库公司签订的《定向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判决金之库公司退还47名购房者房款,结案标的达1200余万元。
1、案件回顾:47名购房者状告房开商索还房款
2014年7月,邓某与南宁沃尔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达成口头意向协议,认购南宁五象中央广场G栋9层02号商品房,并支付了两万元定金给该公司。7月31日,邓某与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库公司)签订《定向合作开发协议》,所购商品房总价为57.1万余元。当日,邓某依据对方要求向深圳右海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海公司)转账支付购房款13.3万余元,后金之库公司向邓某出具收据。
此后,邓某得知因金之库公司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导致涉案楼盘一直无法动工。2015年8月27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查明金之库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协议并收取相关款项,责令该公司退还买受人相关款项。
与邓某有相同遭遇的,还有46名购房者。因此,包括邓某在内的47人一并将上述三家公司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者房款并赔偿利息
良庆区法院认为,金之库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定向合作开发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且该公司向购房者出具了收据,表明其已依约收受了购房款,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金之库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形下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案《定向合作开发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此,金之库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向购房者收取的预收房款及定金,应予返还。其中的定金两万元,由于沃尔德公司仅负责介绍涉案房屋,其向购房者收取的定金系代而为之,并提供了金之库公司出具的两万元定金收据为凭,故定金应由金之库公司返还。
法院判决邓某等47人与金之库公司签订的《定向合作开发协议》无效,金之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47名原告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50%。
2022-02-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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