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你现在在办公室吗?我想通了,房子我愿意退还给原告,现在我就把房产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和钥匙拿过去给你。希望你们不要把我放在‘黑名单’上,那样太丑了。”11月24日早上,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李法官接到被执行人黄某打来的电话。
据悉,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于2001年1月签订《房屋出售协议书》,约定申请人自愿将其位于荔浦县荔城镇篓园村的某处房产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执行人。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支付了4万元购房款。随后,申请人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执行人。不过,因该房屋建设用地系集体土地,故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去年10月,申请人以该房屋土地系集体土地,不准私人买卖为由诉至荔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他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年12月,荔浦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于2001年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黄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返还给何某。黄某不服,上诉到桂林市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今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并告诉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其使用权人应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执行人系城镇居民,不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是双方自愿的,也属无效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旧无动于衷,拒不退房。
无奈,主办法官只得在其住处张贴“限期履行公告”,要求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将把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LED大屏幕向社会予以公布。因担心上“黑名单”会让他在亲友面前没面子,被执行人黄某这才找到主办法官,提出愿意退出房屋,返还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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