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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购非毛坯房有瑕疵 要求开发商支付损失被驳回

来源:  四川在线 桂林房掌柜  2014-08-28 09:13:25
[摘要] 原告刘艳(化名)诉称,2011年2月10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一处非毛坯房,原告于2012年9月1日到现场验收房屋,发现主卧室卫生间墙砖空鼓现象,卫生间窗户外面未做打胶;主卧室卫生间马桶和房屋共用卫生间马桶均为使用过的马桶

  购买非毛坯房,在交房时发现房屋有多处瑕疵,屋主遂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开发商历时4个月完成维修整改。屋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租金损失。

  近日,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刘艳(化名)诉称,2011年2月10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一处非毛坯房,原告于2012年9月1日到现场验收房屋,发现主卧室卫生间墙砖空鼓现象,卫生间窗户外面未做打胶;主卧室卫生间马桶和房屋共用卫生间马桶均为使用过的马桶;主卧阳台推拉门破损等问题。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修理,及时履行整改义务,但被告不及时整改,也从未就其逾期维修作出任何说明。直至2013年1月14日完成整改,被告的逾期维修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被告逾期维修期间物业要求原告需要缴纳的4个月物业管理费损失,共计1300元。

  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无法入住而损失的出租金,共计81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辩称,房屋一般质量瑕疵不构成原告拒绝收房的理由,房屋应当视为已如期交付。原告称被告不及时履行修理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损失”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所称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迟延整改行为并因此造成原告损失。原告提交的被告保修服务承诺和保修服务流程仅约定了被告在接到保修申请后上门查看及联系客户的时间,并未约定整改时限。

  被告于2012年9月1日接到维修服务申请后就房屋瑕疵问题开始进行整改,于2013年1月14日整改完毕,结合原被告一致认可的诸多项整改内容来看,被告也不存在超过合理期限的过分迟延情形,故原告关于被告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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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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