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内共同出资买房,妻子同意将其登记在继女名下;感情破裂后妻子认为,“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纠纷案。
李莉1997年11月与蒋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蒋昊是再婚,婚后带着一个与前妻所生的13岁女儿蒋艳与李莉共同生活。
2006年,夫妻二人向各自亲朋好友借款,拍卖购得了一套位于成都市长顺上街的商铺。考虑到将来该房屋由第三人蒋艳继承,为避免房产过户产生遗产税,双方决定直接将该套房产登记在尚在读书的蒋艳名下。
可这段婚姻持续到2012年便走到了尽头。当时因蒋昊犯了重大过错,李莉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确认当年那套商铺为两人共同所有,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被告蒋昊称,李莉是知晓并同意商铺登记在蒋艳名下,该商铺为两人共同赠与蒋艳,应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莉反驳道,“房子我也出了一半的钱,凭什么不能平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的商铺系原被告共同在四川商品拍卖中心竞价拍卖取得,之后取得产权证,产权登记在蒋艳名下,整个程序合法有效,从那时起这套房产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原告李莉的诉讼请求。
2022-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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