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正式实施的《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正式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人大审议通过。记者日前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条例》的修改主要基于十八大之后对权力下放、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5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落实简政放权
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属地化
据了解,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修改的地方共有5处。
第一处修改是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主要是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进行权力下放,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修改还体现在将原《条例》的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负责人坦言,这也是让权力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具体体现,杜绝违规使用行政强制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落实依法行政
《条例》进行了3处改动
“此次对《条例》的修改,还有就是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主要体现在3处修改上。第一个修改是原《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入二十七条,修改为:“实施房屋非毛坯、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一)拆改房屋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二个是,将原《条例》的第四十二条改为四十一条,修改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三个是,原《条例》的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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