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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楼市加码:购房主体变法人单位 对个人影响不大

来源:  南宁晚报 桂林房掌柜  2017-10-09 10:58:59
[摘要]9月22日,南宁市又出台《补充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以避免购房

  去年9月30日,北京等地发布了被称为“930新政”的楼市调控新政策,即日起提高购房首付款比例,拉开了全国新一轮的楼市调控序幕。如今,一年时间过去,楼市调控的脚步并没有放缓。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今年5月25日发布,以下简称《通知》)后,9月22日,南宁市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以及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给予层层“加码”。该新政的出台,对普通购房者是否有影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又有何影响?日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相关内容给予解读。

  1 楼市再“加码”

  购房主体变为法人单位 对个人影响不大

  今年5月25日,南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内容包括限地价、限房价、限售、限贷、限装修价等,被业内称为“五限”新政。其中,对现房转让有明确规定,即“购房人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以此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避免投资投机性购房人短期内炒卖房源。

  9月22日,南宁市又出台《补充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以避免购房人通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的名义开展投资投机性购房活动。

  “这一次强调的主体,从购房个体变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润东万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夏光文看来,《补充通知》的目的主要是规避开发商购买自己的低价房源,以此通过二手房的方式实现溢价,因此对购房者来说影响不大。

  2 严禁捂盘惜售

  不规范违规销售 暂停办理买卖合同网签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通知》明确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含严禁捂盘惜售、加强价格监管)和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

  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在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确具体房源就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诚意金、预约金等费用作为购房门槛,且退还费用不及时的新问题。针对这类不规范违规销售行为,《补充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另外,记者了解到,该新政自出台之日起有效时间为5年。

  3 楼市调控加码

  房价如还继续涨,不排除出台更猛措施

  楼市调控层层加码,南宁必有“动静”。9月26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房地产情况通报会,南宁大部分房企营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强调,房企不许用任何形式(包括阴阳合同、房屋改造费、现金入会、银行预存冻结、员工内部指标房转让等)收取所谓预约金或变相加价。据透露,已有房企因违规被住房局停办业务半年。

  相关人士表示,如南宁房价还继续上涨,不排除南宁后续还会出台更猛烈的政策措施,以此稳定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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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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