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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子恋爱期间买房 分手后男方要分房被法院驳回

来源:南国早报  何书俊 桂林房掌柜  2017-08-03 10:54:24
[摘要]2009年底,罗先生和梁女士相识,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梁女士于2010年7月首付30%,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位于融水县城的一套商品房。2015年3月,罗先生与梁

  南国早报融水讯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晨)市民罗先生和梁女士曾是一对情侣,分手后,罗先生以分割“同居”期间共有房产为由将梁女士诉至法院。日前,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对这起房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底,罗先生和梁女士相识,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梁女士于2010年7月首付30%,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位于融水县城的一套商品房。2015年3月,罗先生与梁女士因故分手,分手后,罗先生声称该商品房是他和梁女士在恋爱期间出资购买的,应该依法分割,并于今年2月将梁女士诉至法院。

  罗先生称,他和梁女士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人曾在2010年7月19日签订一份《新购房屋权益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涉案商品房的购房资金由他本人支付,以梁女士名字注册房产手续,双方各拥有50%的房产权益。

  对此,梁女士当庭否认。梁辩称,罗时不时会给她钱当生活费,她把这些钱存起来用于买房。该房产虽然是她与罗在恋爱期间购买,但是购房的首付款是由她出资,每个月的房贷也都是由其归还,且房产登记在她名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跟罗没有关系。

  融水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确实是由梁女士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梁女士本人。另外,银行贷款梁女士也已在2016年1月全部还清。

  针对个人诉请,罗先生既没有证据证实他确实履行了《新购房屋权益协议书》中的出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实房子是他和梁共同购买的。罗先生甚至没有证据证实他和梁女士同居过。因此,法院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对于罗先生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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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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