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七十岁老母亲状告五个子女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房屋居住的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老人的居住权利并未实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宜州法院执行法官多方奔走调和,近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得了。
七十岁的韦老奶与前夫于60年代初结婚,先后生育四女一男,并在宜州市屏南乡某村建成大泥瓦房两间、小泥瓦房三间,1990年韦老奶的前夫病逝。1992年韦老奶与柳州某厂的张某再婚(未生育小孩)。2003年,韦老奶的小女儿在柳州购置张某名下的单位福利房一套,约定由韦老奶及丈夫张某随其居住。但两位老人认为楼层太高不愿居住,韦老奶和其丈夫张某租住在柳州的一间民房,其小女儿每月资助两老200元。
2013年因宜州市屏南乡的老房子年久未修毁损严重,其儿子推倒旧房新建两间平房,韦老奶多次要求回屏南乡居住该房,其儿子拒绝其入住而产生纠纷。
2014年12月23日,韦老奶向宜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五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元生活费,并要求在屏南乡某村要一间房屋居住生活。
宜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与五被告系母子女关系,五被告赡养母亲是权利对等的义务。原告要求选择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生活方式即回老家屏南乡自住自吃,并无不当,应当给予支持。原告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50元生活费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也应当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应支付生活费50元给韦老奶;从2015年1月起支付直至终年;被告韦某(儿子)在宜州市屏南乡某村提供一间房屋给原告居住,直至终年。
宣判后,五被告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院,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韦老奶儿子拒绝履行法律义务,韦老奶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韦老奶的儿子表示,同意其母亲回老家居住,但按当地农村风俗是不允许母亲带继父回村里养老,村规民约也不允许,而韦老奶则坚持带现任丈夫一起回来住,双方僵持着。
了解问题所在后,执行法官陈再庭多次奔赴柳州等地做双方的工作,从母亲一生的养儿艰辛、家和万事兴讲到公序良俗等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见到执行法官的执着和不厌其烦,坚冰开始融化,双方都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韦老奶不再按照宜州市法院的判决搬回宜州市某村居住,韦老奶和其丈夫张某可以选择与其小女儿共同居住,或者在柳州租房居住,租金由五个子女共同负担。从即月起五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给韦老奶生活费200元。
签订和解协议后,韦老奶高兴地对陈法官说:“非常感谢宜州法官,是法官换回了他们的亲情”。五个子女也表示:“亲情是多少金钱也买不来的,要多和父母亲沟通,为其养老送终,不给他人耻笑,冰释前谦,自己也有老的时候。”随后,一家人其乐融融地去吃了一个迟来的团圆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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