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智滥用职权、受贿一案,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智犯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暂扣鱼峰区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6月,杨智经柳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征地办公室工作,负责拆迁房屋、制定补偿方案、制作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核定表等工作。2014年1月至4月,同为经柳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柳州市柳东新区委员会征地办公室工作的唐某某(另案处理)与覃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竹尔屯有户口而无房屋者可以通过抢建房屋来获得拆迁补偿款,于是,覃某某遂找到了韦某某,由覃某某与韦某某协商,以韦某某的两个女儿黄某华、黄某陆的名义起了两栋房子,并约定签订协议成功获得补偿后的利益分配方案。后唐某某利用其在柳州市柳东新区委员会征地办公室工作的便利,找到负责竹尔屯拆迁工作的杨智帮忙。后杨智利用其担任柳州市柳东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拆迁房屋,制定补偿方案,制作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核定表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拟定了正当房屋拆迁所用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核定表”,使覃某某以黄某华、黄某陆名义在柳州市雒容镇半塘村土地上违规抢建的房屋未被行政执法局强制拆迁,并通过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的方式使黄某华、黄某陆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过渡安置费共91.0261万元。覃某某获得上述款项后,从中给予唐某某好处费40万元,唐某某在获得覃某某给付的款项后给了10万元给杨智。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智身为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发后,杨智主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智在看守所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杨智一审宣判后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杨智撤回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准许撤回上诉。
2022-02-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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