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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一开发商擅自修改合同 购房者索回定金获得支持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桂林房掌柜  2016-11-11 09:33:22
[摘要]201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百色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房产一套并交纳定金为两万元。双方7日内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在约定时间内王某未交纳

  百色市一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缴纳了定金两万元,但开发商擅自修改购房合同条款,双方最终没能签署合同。为了退回定金,该购房者最终与开发商对簿公堂。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百色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房产一套并交纳定金为两万元。双方7日内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在约定时间内王某未交纳首付并签署合同,定金概不退还。

  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公司称因房产管理局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暂停购房合同的签订,后其已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其收到通知后7日内签订新版合同。但王某认为新版合同存在刻意免除和减轻卖房者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条款,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协商并修改合同条款被拒绝。双方未能在7天内签订合同,开发商遂表示定金不能退还。为此,原告王某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令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预购定金人民币两万元。

  《认购书》系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约定,虽明确表明预出售房屋的位置、销售面积、单价、总价,并约定了定金的交付方式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内容。但房地产公司收受的是认购定金,并非购房款,因而《认购书》不能认定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原、被告均有签订合同的意愿,但最终双方未能就其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未能订立,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被告退还原告定金两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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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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