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买铺面,李梅与黄林、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定金5万元。但黄林迟迟不配合房屋过户。李梅遂将黄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索赔双倍定金。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12月,李梅通过房屋中介公司选定了桂林市中山中路的一处门面欲购买。随后,李梅与该门面的卖家黄林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向黄林交付5万元定金。《房屋买卖协议》里载明,该门面是黄林从一家科技公司购得,黄林已付清全部房款,但在签订协议时,科技公司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黄林名下的手续。为节省交易税费,科技公司同意配合直接将产权登记变更至李梅名下。此外,协议约定因黄林或科技公司原因,导致在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日期不能申请登记的,每逾期一天,黄林按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李梅有权解除协议,黄林应在李梅解除协议后30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及双倍定金返还。
此后,李梅打电话要求中介公司催促黄林尽快办理门面过户事宜,未果。2015年7月,李梅将黄林诉至秀峰区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黄林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经审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梅已交付黄林5万元。从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付款时间可以判定,这5万元实为李梅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黄林的定金。李梅与黄林在房屋合同中约定:黄林负责安排由房屋原产权人科技公司配合李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黄林未能出具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期间内有安排科技公司配合李梅办证的行为。黄林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李梅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秀峰区法院判决:解除李梅、黄林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黄林双倍赔偿李梅定金10万元。
黄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院。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近日,秀峰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李梅拿到了双倍定金10万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梅与黄林在《房屋买卖协议》里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定金条款,黄林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法院支持李梅的诉讼请求。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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