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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儿子 儿子成年后父亲反口不认

来源:桂林晚报  谭熙 桂林房掌柜  2016-11-11 09:19:16
[摘要]然而,王勇认为虽然房子是给儿子的,但赠与关系并没有约定赠与时间,什么时候办理过户,是他和李梅商量来定,王军不能提要求。再说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在房屋登记前

  夫妻离婚时约定,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子归儿子所有。然而,就是因为这套房子,儿子把父亲告上了法院。昨天,记者从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了解到,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以儿子胜诉画上句号。

  王军今年23岁,平乐人。在他不到十岁的时候,父亲王勇与母亲李梅离婚了。在父母离婚时,两人约定王军跟着父亲王勇生活,至于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则以赠与的方式给王军。不过,因为当时王军还没有成年,房子也就由王勇代为管理。

  如今,王军已经长大,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了。他多次和父亲商量,希望办理房子过户手续,可是,王勇就是不同意。即便李梅和长辈帮忙做王勇的思想工作,都没用。

  无奈之下,王军在今年8月把父亲王勇告上法院。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李梅确认了当时跟王勇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儿子,王勇只是代管关系。

  然而,王勇认为虽然房子是给儿子的,但赠与关系并没有约定赠与时间,什么时候办理过户,是他和李梅商量来定,王军不能提要求。再说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在房屋登记前撤销。“他(指王军)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他平时的花销都是我给,我已经尽到抚养义务了,我现在住在那套房子里,他提这种要求是违反常理的,法院不应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勇和李梅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协议。两人在协议中约定把房子归儿子王军所有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也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该离婚协议书中所有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均是相互紧密联系的,其中任何一项的不成立,都会影响协议的签订及婚姻关系的解除。

  “王勇和李梅婚姻关系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及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才得以解除,也就是说,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经办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王勇不能简单依据这条法律来随意撤销赠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依照两人的离婚协议,这房子虽然没有过户,但已经算是王军的个人财产。”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王勇、李梅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王军的房子归王军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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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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