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就王某将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因此向王某支付定金10000元。此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因王某与他人之间的其他纠纷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由于被告与案外人发生债务纠纷,致使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本案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最终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合同的履行因被告违约而存在障碍,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是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定金10000元,并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按照已付定金的同等数额进行赔偿,故对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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