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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一夫妇为外孙上学赠女儿房产 离婚后女婿要分割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桂林房掌柜  2016-10-28 08:48:20
[摘要]根据南宁市现行的小学校区划分制度,刘某与周某老夫妇的房屋属教育资源较为优越的南宁市某小学的学区房。为让外孙享有更好的受教育条件,夫妇俩意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女儿小刘名下。因当时

  刘某和周某夫妇为了外孙享有好的教育资源,将自己的房子以买卖之名赠与了女儿,女儿离婚后,却因房产和女婿起了纠纷。近日,青秀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根据南宁市现行的小学校区划分制度,刘某与周某老夫妇的房屋属教育资源较为优越的南宁市某小学的学区房。为让外孙享有更好的受教育条件,夫妇俩意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女儿小刘名下。因当时到公证处办理赠与手续程序繁琐,为尽快解决外孙读书的问题,老夫妇与女儿到房产局办理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了女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子过户至女儿名下。

  “卖”房后,女儿小刘和女婿黄某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黄某主张上述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将小刘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判断本案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不仅应及于不动产的登记内容,也须及于产权取得的过程。涉案房产虽登记为被告小刘于2010年8月向第三人刘某、周某购买所得,但从复制于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的《房屋所有权证》、《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三人刘某、周某提供的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房产、国土、税务部门收款凭证以及原、被告对各自婚后工资收入、共同债务(仙葫房屋按揭)的描述,以及原、被告婚生儿子入学等诸多情况来看,可以证明第三人刘某、周某确以买卖为名将其唯一房屋赠与独生女儿小刘是事实。据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完全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其分割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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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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