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出资,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3月间,男子陆某与女子陈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现住房屋归陈某所有等条款。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于2010年8月以女儿(时年15岁)的名义购买。《离婚协议》签订后,经女儿追认,同意该房屋归陈某所有。但离婚后陆某却表示反悔,认为房子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陈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陆某和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涉案房屋虽然是双方以女儿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实际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双方有权处分该房屋。即便该房屋所有人为女儿,而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得到女儿事后追认同意该房屋归陈某所有。综上,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内容合法有效。陆某的请求于法无据,最后法院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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