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融水县城的卢某和梁某是多年的邻居,2015年,梁某重建自家房屋,因施工不当而导致卢某家房屋受损。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卢某一纸诉状将为邻多年的梁某一家五人通通告上了法庭。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审结了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卢某的受损房屋与梁某家的房屋为临近建筑,两家房屋外墙仅间距1.5米。2014年年底,房主梁某将自家旧屋拆除准备翻建新屋,并将旧房拆除重建工程发包给一个没有建设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承建。2015年1月26日,建筑施工队进场施工,在采用挖机对梁某家宅基地进行作业时,并未依规做好防护措施,导致临近卢某房屋的过道边坡土体出现坍塌。从而导致卢某房屋地基失稳而滑移、下沉,并造成卫生间墙体开裂,房屋微倾,损害严重。
卢某房屋出现损害后,政府等相关部门派人到场视查,责令梁某停止施工,并抓紧时间加固修复受损房屋。然而,面对政府各部门的劝阻行为,梁某一家置若罔闻,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卢某的受损房屋进行修复,且继续施工建设自家新房。卢某就此事多次与梁某进行协商处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将其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一家辩称自己重建房屋对卢某房屋根本不造成任何影响,与其房屋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卢某申请对其房屋的受损原因和加固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卢某房屋受损确实系梁某一方违规施工新建房屋酿成,卢某房损与梁某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梁某的行为危及了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损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梁某一家对卢某的受损房屋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卢某房屋加固修复费用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街坊邻里之间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才能共同促进生活和谐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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